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8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现住重庆市梁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案,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3日至15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其男朋友文某某位于重庆市长寿区**小区**期**幢**-**的家中,使用文某某的手机,冒充文某某的身份在微信上与被害人张某某(系文某某前妻)聊天,骗取张某某共计20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2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冒充文某某的身份在微信上向被害人张某某谎称要还款6000元给赵某某,张某某信以为真便将6000元转至文某某的支付宝账户,然后赵某某将文某某支付宝账户内的6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
2.2020年1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冒用文某某的身份在微信上与被害人张某某聊天,以文某某的信用卡到期需归还透支款为由,让张某某将14000元转至文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张某某信以为真,后赵某某将文某某的支付宝账户内的14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账户中。
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事后,赵某某的家属退赔给被害人张某某200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事后赵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获得对方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的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1 年 1 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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