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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09年2月21日刑拘在逃, 2019年5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5日,被害人宋某某因有请托,打电话给其朋友刘某索要银行卡账号汇款时,错将电话打给被告人赵某某,赵某某遂冒充宋某某的朋友,将自己银行卡账号告知宋某某,宋某某一次性打款至赵某某的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13万元,赵某某将该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现金存款凭证、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魏某东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勇波

                                        2019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锡林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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