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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新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新区长德派出所管内,住长春新区**街道******单元**室,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8日被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长春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案于2020年1月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时间从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19年11月28日,赵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在长春新区**经济开发区,持长春市**区**街道**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谎称自己的0.8垧耕地没有被征收,也没有领取土地补偿款,现吉林省**合作社联社种植了他的耕地,从该公司骗走补偿款5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及电话查询、征地补偿发放明细表、谅解书和收据等:

2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高某某证言;

5视频资料: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雪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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