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赵某甲,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武都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26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甲谎称自己认识教育局相关领导,并向周边朋友散布其具有在武都区莲湖小学、葆真小学等学校学生报名名额的虚假消息。后赵某甲以给学生帮忙报名、转学为由,先后骗得被害人赵某乙、靳某某、高某某、尹某某、李某某、崔某某、田某某等56名被害人现金共计445700元。以上所骗现金均被赵某甲用于还账及日常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4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八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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