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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赵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宝鸡市陈仓区**镇,住陈仓区虢镇****号楼**室,农民。2017年1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宝鸡市千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帮被害人张某某购买**小区公租房的虚假事实为由,分三次共诈骗张某某人民币158000元,所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

2、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帮被害人郑某某购买**小区公租房的虚假事实为由,分两次共诈骗郑某某人民币53000元,所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

3、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帮被害人张某某申请**小区公租房的虚假事实为由,分五次共诈骗张某某人民币28112元,所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

4、2019年9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赵某某以和被害人杨某某在陈仓区区**中街**楼投资合开宾馆为由,诈骗杨某某人民币30000元,所骗钱款被其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钱款共计269112元,未向被害人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2月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宝鸡市陈仓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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