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经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0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9日、2020年10月15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航天西路嘉品云市便利店购物时认识该店老板陈某某。2019年7月16日,赵某某在该店购物时谎称可以给陈某某信用卡提升额度,骗取陈某某的身份证、民生银行储蓄卡、平安银行信用卡等信息后,并在自己昵称为“一阵风”的微信号上绑定了陈某某身份信息****。
2019年7月17日2点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骗取陈某某验证码后,从陈某某民生银行卡向其微信提款1000元人民币、向其持有的其妻鲁某某支付宝提款1000元人民币。当日10时许,赵某某仍以提升信用卡额度需要刷流水为由,骗取陈某某民生银行储蓄卡15000元人民币,14时许,又骗取陈某某民生银行储蓄卡500元人民币。2019年7月16日至当月20日,赵某某从陈某某的平安银行信用卡上分九次、每次1000元共提现9000元人民币至其微信。在此期间,赵某某还从陈某某平安银行信用卡借款19999元人民币至陈某某民生银行储蓄卡,后提现至其微信。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骗取陈某某46499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3、证人鲁某某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敏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