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9********,汉族,农民,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曲周县公安局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曲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甲从藏友之家(北京)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获取了天津市大港区中塘镇西闸村尹某某有藏品的信息,遂化名天下收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顾问李翔给尹某某打电话询问是否有出售的意向,并称可以在天下收藏(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网站上为其藏品做宣传。后赵某甲又化名刘海洋给尹某某打电话称在互联网看到了其藏品,并称有购买意向,但需要尹某某提供收藏证书、发票等手续,遂尹某某向赵某甲提出让其为他办理收藏证书、发票手续,赵某甲以办理收藏证书、发票需要手续费用为由,从尹某某手中骗取人民币10500元,后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单、调解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郸市第一医院医学鉴定诊断证明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尹某某10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长胜
检察官助理:张圣洁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曲周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2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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