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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甲),男1995年****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95********,文化程度:中等专科毕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山东省东营市********号楼*单元***室,现居地:山东省东营市********号楼*单元***室,捕前无业。被告人赵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2日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禁毒大队行政拘留10日,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因犯诈骗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19年11月4日告知被告人赵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延长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冒充东营消防队消防员“赵某乙”的虚假身份,通过陌陌交友软件认识了程某某,双方见面后确定了恋爱关系,二人互相添加微信好友。自2018年8月份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编造各种理由骗取受害人程某某的钱财,经核实被骗金额为481891.73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谈恋爱为名,编造各种理由骗取程某某481891.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耀海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4册,补充侦查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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