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8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曾在“**高速公路”上班,2018年12月份,其虚构可以帮助邓某某等人到“**高速公路”上班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邓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五人共计46000元人民币后,并没有帮助上述五人找到工作,而是将诈骗钱款挥霍殆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虎良慧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庆和现羁押昭通市昭阳区关爱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