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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48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5323221989********,云南省**县人,大学文化,无业。住楚雄市**街**花园小区**幢**单元**室。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公司需要刷信用卡流水”,承诺刷卡后当场还钱,利用POS机刷取被害人李某某信用卡19086元。案发后,经李某某多次催要,赵某某返还5000元。

2、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公司需要刷信用卡流水,承诺刷卡后当场还钱,利用POS机器刷取被害人杨某某信用卡15437元,同时杨某某还通过微信转账给赵某某3400元。案发后,经杨某某多次催要,赵某某返还6824元。

3、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公司需要刷信用卡流水,承诺刷卡后当场还钱,利用POS机刷取被害人朱某某信用卡15570元。案发后,经朱某某多次催要,赵某某返还15570元。

4、2018年12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公司需要刷信用卡流水,承诺刷卡后当场还钱,利用POS机刷取被害人何某某信用卡25230元。案发后,经何某某多次催要,赵某某返还2523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计骗取现金人民币78723元。案发后,返还526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巨大公私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晓花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址。联系电话:1338878****。

2、侦查卷壹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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