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镇**村**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被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办理大额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谢某某人民币共计20000余元,在收取财物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信用卡,后失联。
2.2015年2月至8月间,被告人赵某某以办理大额信用卡收取手续费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黄某甲人民币共计10000余元,在收取财物后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信用卡,后失联。
3.2015年年初,被告人赵某某联系被害人张某甲并承诺可以为其办理两张额度为50万元的信用卡,每张收取3万元手续费,张某甲信以为真。2015年9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顺丰快递将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212034********)寄给张某甲,称另外一张信用卡当面交给张某甲。张某甲收到被告人赵某某邮寄来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后,通过网银于当日分两次给赵某某指定账户(工行卡:62122627120********,户名:黄某乙)内共转入办卡费55000元,后张某甲发现此卡无法激活,多次联系赵某某要求激活开卡,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脱,2015年9月14日后张某甲便无法联系赵某某。经查被告人张某甲在平安银行未办理过任何信用卡。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路**号出租屋被甘肃省宕昌县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假平安银行信用一张;2.书证:人口信息、拘留证、逮捕证、银行流水、征信报告、信用卡查询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谢某某、黄某甲等人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张某乙、黄某丙、黄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大额信用卡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殷 路
检察官助理:李耀星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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