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住马关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卢某某是寨邻关系。2019年年初,赵某某得知卢某某外出务工挣到了钱,遂产生了诈骗卢某某钱款的想法。后赵某某虚构“陈明秀”身份,以生病等理由,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多次诈骗卢某某钱款共计5514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中国邮政储蓄卡1张,手机1部;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熊某某、王某某二人的证言;4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检察官助理:高忠宏
2020年9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478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一百九十六页;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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