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叶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12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03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住叶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叶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夫妻关系不和,准备离婚后与被害人牛某某一起生活,并谎称自己开办有两家养羊场,以发展羊场需要资金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牛某某钱款共计165000元,所骗钱款用于个人消费。被害人牛某某系听力言语类二级残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户籍证明等书证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残疾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蕾
检察员:阴云开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叶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