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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61983********,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青岛市兴阳路******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市), 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7日被延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3日至2020年2月16日期间,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自己的微信在微信群“滴滴驿站”内发布虚假卖口罩信息,与被害人王某某、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取得联系后,赵某某以需要支付预付款为由,先后四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2000元、张某甲100元、周某某4000元、张某乙450元,赵某某四次诈骗数额共计16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被害人周某某陈述、被害人张某乙陈述;

三、证人姜某某证言;

四、书证

抓捕经过、办案经过、王某某、出具欠条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张某甲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周某某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张某乙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证明、户籍证明;

五、扣押笔录

证实:扣押赃物为黑色VIVO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能出售口罩的事实,隐瞒其没有进购口罩的能力,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已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继伟

检察官助理:郭一澄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物黑色vivo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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