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埇检刑诉〔2018〕870号
被告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产业园区**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海燕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8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以承诺缴纳保证金3万元给宿州市埇桥区**镇政府担保为幌子,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与王某某签订草场租赁秸秆回收合同,诈骗王某某为其收购价值51000元的小麦秸秆。王某某多次电话赵某某索要货款未果。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将所骗赃款退与被害人王某某。
2018年7月29,被告人赵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褚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5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昆仑
检察员:刘 琴
2018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宿州市埇桥区**产业园区**组**号,联系电话:1390557****。
2.侦查卷宗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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