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314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村村**号,住所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平度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外有大量债务。2020年2月至4月期间,赵某某以与张某某合伙出资创建“魔域”游戏工作室倒卖装备赚钱为名骗取张某某钱财,具体通过以下手段:
1、赵某某用自己注册的“李先生”等不同的微信账户冒充卖家将自己“魔域”游戏私服账号中的装备冒充正版“魔域”游戏装备出售给二人的工作室,欺骗张某某共计投资57462元。
2、因购买的盗版游戏装备无法出售变现,赵某某为掩盖其犯罪事实,多次以卖游戏装备为名带领张某某到外地寻找卖家,期间张某某至少支付了路费131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宁
检察官助理:马金凤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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