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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均为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出售口罩的信息,通过微信与范某某进行交易,骗取范某某6075元,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琳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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