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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19〕77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山西省永济市**镇**卓第**组(户籍地址山西省永济市**镇**卓第**组)。 2019年3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6日,在太原市万柏林区**东区**区**号楼**单元**号,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梁某某等人,以梁某某的名义借款购买汽车,并提供伪造的购房合同等虚假材料,骗取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信任,后获得该公司27.02万元的借款,并以39.5万元在太原市**路**4S店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但并未按约定将所购车辆抵押给该公司,而是很快将该车以36.55万元卖掉获利,并失去联系。

2017年5月8日,在太原市晋源区**二手车市场**区**号,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史某某等人,以史某某的名义借款购买汽车,并提供伪造的居住证明及银行流水等虚假材料,骗取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信任,获得该公司13.7万元的借款,并以20.5万元在**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奔驰C180轿车,但并未按约定将所购车辆抵押给该公司,而是很快将该车卖掉获利,并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亢献华

2019812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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