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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1〕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91999********,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甘肃省岷县**镇**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3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常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月8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快手直播平台发布虚假的售卖手机广告,诱使被害人添加QQ或微信,以被害人须先支付定金、预付款为由实施诈骗,骗得江苏常熟的潘某某、云南香格里拉的陆某某、新疆塔城的王某某等72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25450.68元。其中,赵某某于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初期间,伙同他人,采用该手段,骗得5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07096.8元;赵某某于2020年6月底至7月期间,采用该手段,骗得1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8353.88元。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021年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截图、QQ截图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陆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搜查照片;

6.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7.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第1起至第57起事实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 力

                              检察官助理:高飞龙

                                2021年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查获的手机2部、银行卡1张暂扣押于常熟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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