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119890614391X,户藉所在地山西省平遥县古陶镇***街一巷1号,住平遥县**小区B4号楼24层中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平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2月24日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赵某甲向其弟弟赵某乙谎称去寿阳县升大车本,将被害人赵某乙的晋AG8070东风日产小轿车“借走”,并将赵某乙放在家中的机动车登记证、保单、行车证等手续一并拿走。11月16日,被告人赵某甲通过朋友的介绍以8万元的价格将晋AG8070东风日产小轿车卖到太原文龙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甲得款后用其中2万元在太原文龙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现代二手小轿车,其余款项被其挥霍。经平遥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东风日产小型轿车价值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在归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代亮
2020年3月23日
附: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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