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218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街道**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始,被告人赵某某谎称与深圳平安银行有内部协议可以获取高额利息,诱骗陈某某等60多人向其投资,所得资金用于挥霍及支付被害人本金、利息。截至2019年2月,被告人赵某某欠陈某某等被害人本金共人民币400多万未能归还。
2019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依法扣押的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亲友代其退回赃款人民币5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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