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011997********,白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贵州省顺安市西秀区,户籍地贵州省顺安市西秀区**镇**村**组。2019年10月26日被因涉嫌诈骗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另两名男子(均另案处理)经共谋诈骗后,在本区长洲百达市场后面一路边摆地摊出售“药酒”,通过派发传单方式宣称其“药酒”能治疗多种疾病。在被害人陈某某(系老年人)过来了解时,被告人赵某某为其分装“药酒”并宣传其功效。另一名同案男子谎称被害人陈其某有心脏病,让其服下9颗米粒大小的药丸,并在其手部虎口处涂抹一种“药酒”。后向被害人陈某某索要人民币9000元的药费,并谎称如果不及时付款和涂抹解药,被害人陈某某手部虎口处就会溃烂,从而让被害人陈某某错误相信了其谎言,但由于其当时并未携带现金,被告人赵某某遂提着其出售的所谓“药酒”和“解药”,跟随被害人陈某某去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分行长洲支行取款,在被害人陈某某取款9000元后,由于银行工作人员及时发觉并报警,故未将该9000元钱交付给被告人赵某某。公安人员赶到后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另两名同案男子迅速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伍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材料;5.银行取款明细等书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仕俊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2册。
3、穗埔检刑量建【2020】74号《量刑建议书》3份。
4、本案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视听资料:光碟5张,随案移送。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7、《证据开示表》1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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