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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0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8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上蔡县**镇**村**组。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赵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至7月间,虚构网络女主播的身份,以谈恋爱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信任,编造闺蜜生病住院、弟弟受伤住院、自己需要买包、过生日等理由,骗得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700余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王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调取的身份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收条、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春霞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上蔡县**镇**村**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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