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沭阳县**乡**村**组**号,现住江苏省淮安市**区**人家**号楼**室。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30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没有能力仍虚构自己能找到关系不用参加科目考试就能通过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为由,骗得周某某信任,后周某某联系多人共计支付11.82万元给被告人赵某某用于免考取证,被告人赵某某将所骗款项用于个人开销等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菊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沭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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