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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23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镇**西街**号,现住临城县**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7月7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有关系,能安排被害人高某某的孩子、被害人牛某某的孩子到临城实验中学(浩博)上学。赵某某以办理入学需要送礼疏通关系为由,骗取高某某人民币10000元,骗取牛某某20000元。案发后,赵某某已归还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卡客户交易详细信息、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到案经过等;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视听资料:电话通话录音和微信语音录音;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牛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信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林兵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临城县**小区**室;

2.本案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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