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93****,汉族,高中文化,案发时为涿州市公安局**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乡**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3月3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6月1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害人廖某某找到当时在涿州市**派出所工作的被告人赵某某,让其帮忙为在涿州市无房本、无工作、无社保的七个人在涿州市办理落户,赵某某在不知能否办理落户的情况下说可以办理,并向廖某某收取人民币13万元,后赵某某将收到的13万元用于个人经商,之后廖某某多次询问户口办理进度,赵某某在明知无法办理落户的情况下多次拖延,说可以办理,后廖某某便无法联系到赵某某。2018年9月,经廖某某介绍,受害人何某某找到赵某某,为其在涿州市无房本、无工作、无社保的妻子李某某在涿州办理落户,赵某某在明知根本无法办理落户的情况下,说一个月就可以办理完成,并收取何某某1万元现金。之后赵某某多次找借口拖延,何某某见落户一直办不下来,便找赵某某退钱,赵某某多次找借口拖延退钱。后何某某到涿州市机场派出所找到赵某某,让赵某某签下还款1万元的欠条,之后赵某某更改联系方式,何某某无法联系到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宝坤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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