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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鄢检一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鄢陵县,汉族,高中毕业,无业,身份证号码4110241994********,住鄢陵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27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鄢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鄢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虚构其有在北京军区任参谋长的二爷、其二爷秘书张某某、国务院办公厅工作人员李某某、国务院办公厅主任等身份,以介绍军区医院医生给鄢陵县安陵镇东大街居民黄某某的父亲治病、帮黄某某的父亲办理军官退伍证、帮赵某某的父亲取银行支票、帮黄某某夫妻安排工作为由,及编造自己有病,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265768.41元。诈骗所得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辨认笔录;3.鉴定意见; 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被害人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潜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鄢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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