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2日,被告人赵某某以每万元50元的高利借款人民币25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给被害人车某某等人,并要求被害人车某某等人签署借款金额为35万元的借条。之后,被告人赵某某陆续取得被害人方交付的还款金额共计6.2万余元,又采用滋扰、纠缠等手段向车某某催债,并以抵债为名,从车某某处骗得用于抵押的车牌号为浙J05****宝马MINI车。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赵某某隐瞒被害人车某某方已清偿债务的事实,持虚高的借条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车某某等人偿还借款35万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2月17日,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车某某方偿还给赵某某借款249167元及利息。经鉴定,涉案宝马MINI轿车价值20万元。
2018年11月13日,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传唤至温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诉讼相关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翟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借贷金额、隐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采用滋扰、纠缠和虚假诉讼等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永振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羁押温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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