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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32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东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秘播”APP发布虚假广告充值虚拟币广告并留下QQ联系,被害人谢某某添加该QQ联系赵某某购买虚拟币,后赵某某利用虚假交易网站,以充值积分不足和解冻资金等理由让谢某某扫码转账支付,共计诈骗谢某某人民币9982元。

2020年3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95”秀直播平台上发布虚假游戏币充值广告,后被害人孟某某联系赵某某购买游戏币,后赵某某利用虚假交易网站,以激活账号和账号错误等理由让孟某某转账支付,共计诈骗孟某某人民币2280元。

综上,赵某某诈骗他人共计人民币12262元。

2020年6月1日,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同日扣押了其持有的一部黑色苹果11ProMax手机。

2020年6月16日,被害人谢某某收到赵某某家属退还的人民币9982元,并谅解了赵某某。2020年9月4日,赵日有家属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了被害人孟某某228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单、收条、谅解书、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

2.被害谢某某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辨认、扣押、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长青

                             检察官助理:刘  霞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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