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3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暂住深圳市龙岗区**村**号**房。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林某某谎称可以为其办理二副粤港澳机动车车牌照,为了取得林某某的信任,其给林某某提供了虚假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受理回执和广东省公安厅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谎称车牌即将办好。这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于2011年8月25日和2011年10月14日在本市福田区**天桥下向林某某索要了现金人民币173500元和350000元,2011年9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取了林某某支付的人民币20万办理车牌的费用。此后,被告人赵某某继续以各种理由向林某某索要费用,致使林某某于2011年11月1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某指定的账户转账人民币20万元,总共骗取的金额为人民币共923500元。被告人赵某某承诺2011年11月25日办好两个车牌,但是赵某某没有办理该车牌,随后拒绝与被害人联系并逃匿。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向被害人提供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受理回执和广东省公安厅粤港澳机动车辆往来及驾驶员驾车批准通知书经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别,均不属于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核发。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经民警侦查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涉案公司登记档案,银行交易明细,收据收条,受理回执、批文通知书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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