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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7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7月,蓝某某的多名亲属因涉嫌诈骗犯罪被侦查机关刑事拘留,蓝某某通过朋友李某某联系到当时做巡防队员的被告人赵某某帮忙“捞”人,赵某某在明知没有能力办理“捞”人的情况下,仍答应李某某将其中被刑事拘留的六人“捞”出来,并收取蓝某某通过李某某转交的“办事费”现金人民币16万元后逃匿。

另查明,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与被害人李某某签署刑事调解协议,赵某某家属退回李某某人民币19万,李某某对赵某某自愿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通话清单、调解协议、收条、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财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仕彬                                  2020428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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