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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洪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洪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办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14时左右,被害人尹某某以游戏ID名称为“易**”的玩家身份在《魔域》怀旧版游戏中玩游戏时,看中游戏ID为“**”的玩家正在售卖的两只游戏宠物,因与“**”未取得联系,被害人尹某某担心看中的游戏宠物被别人买走,便与在玩《魔域》游戏时结识的游戏ID名称为“中国***”的被告人赵某某诉说欲找“**”购买游戏宠物一事,被告人赵某某见被害人尹某某在玩游戏时对其比较信任,遂谎称自己认识“**”,可以帮其找“**”购买游戏宠物。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在并未与“**”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将两只游戏宠物定价为8100元,并先后两次通过微信收取被害人尹某某微信转账共计8100元。后被害人尹某某询问此事,被告人赵某某用假的被“**”骗取钱财的微信记录欺骗被害人未果,便直接将被害人尹某某微信拖黑删除。事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被骗的8100元全部用于日常开销。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家属退赔8100元钱给被害人尹某某后,被害人对被告人赵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赵某某的苹果手机一部、电脑主机箱一台;2.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发案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赵某某的微信头像对比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尹某某给被告人的转账记录,由《魔域》游戏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被告人赵某某的微信查询交易明细表,谅解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尹某某的谅解,且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根

2020年9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洪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询问笔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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