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8********,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12月18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本市**区**公司员工。2019年11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栋**号其宿舍内,看见桌子上放有室友陈某某的11月份工资条,显示陈某某11月份工资为6767元,于是见财起意,想通过变更陈某某工资卡卡号,使6767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赵某某拿着陈某某11月份工资条,来到**公司**栋**室工资卡变更登记处,对照陈某某的工资条信息填写了陈某某的工号、姓名、部门,顺利将陈某某的工资卡账户变更为自己的中国**银行账户(卡号为:62170029201********)。2020年12月13日,**公司以变更后的卡号发放陈某某的11月份工资,将6767元转入被告人赵某某持有的中国**银行账户中。

2020年12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司将上述6767元扣回至公司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入账证明、现场指认照片、银行卡号变更登记表、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②证人陈某某、邓某某证言;③被害人蔡某某陈述;④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贝承兵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6月5日

附:一、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639365430、1523726****)。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