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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小组,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丘北县**乡**村小组。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潜逃,于2019年6月20日被抓获到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批准,于2019年6月30日被滦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李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三人在云南省丘北县预谋以李某某与他人假结婚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同年12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某、李某某从云南省来到河北省滦平县,经人介绍李某某与滦平县**镇**村洪某某相亲,李某某谎称愿意与洪某某结婚,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以要彩礼钱为名向洪某某索要钱财。同年12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张某某在得到洪某某家给付的54600元彩礼钱之后潜逃,12月13日李某某在洪某某家趁机逃跑时被洪某某家人抓住,后被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永元

2019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滦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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