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5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3023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无业,住甘肃省舟曲县**区**号楼**单元**室。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1月13日由该局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2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同年年12月15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查后,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初,被告人赵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口等地,谎称能通过关系帮助梁某某低价购买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口**公司的房屋,骗的被害人梁某某信任后,以交房款为由,骗得被害人梁某某人民币34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2、2016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甘肃省舟曲县,谎称能通过关系帮鲁某某将工勤身份转变为干部身份,骗取被害人鲁某某信任后,以打点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鲁喜代人民币100000元。
3、2017年4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甘肃省舟曲县后坝村望江楼,谎称能帮助杜某某购买营运出租车,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办手续、缴纳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160000元。
4、2017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在甘肃省舟曲县,谎称能帮助薛某某购买营运性出租车,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办手续、缴纳费用为由,骗得被害人薛某某人民币1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取款、转账清单、收据、手机截图、委托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忠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梁某某、鲁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区人民法院
助理检察员:朱睿、张静
2018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5册、光盘二张、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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