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Z39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31965********,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甘旗卡镇**街**委**组**号,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小区**单元。2020年6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给白某某找科左后旗发改委开通勤车的工作为由骗取白某某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未帮助其找工作将人民币2万元自己使用。2018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给白某某儿子胡某某安排到科左后旗公安局辅警名义骗取白某某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未帮助其找工作将人民币1.5万元供自己使用。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6月4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谅解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白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赵某某讯问光盘1张;白某某手机通话录音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宫乌日娜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已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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