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98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身份证号码4114212001********,汉族,大专文化,系宁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南路**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0日经本院决定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李某某并添加被害人李某某微信,其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李某某联系,编造爷爷病重急需用钱、还房贷、过生日等虚假理由,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8774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归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持明
检察官助理范慧媛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8322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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