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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案)_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19〕2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成人自考本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邵东县**镇**村**组**号。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5月30日被武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于2015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退回邵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邵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联系被害人杨某某,称手里有批钢材要处理,并将被害人杨某某加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赵某某采取在微信上向被害人杨某某发送钢材照片和短视频的方式,虚构其有山东淄博**厂的积压钢材销售的事实,并利用其注册成立的湖南省**食品机械有限公司向被害人人收取定金。2019年1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继续利用微信,将其在娄底涟钢集团发货的图片和视频发给被害人杨某某,使被害人杨某某误以为山东淄博**厂的积压钢材已经发货。先后骗得被害人杨某某给付的货款定金40万元。

2019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路惠州市客运南站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羁押证明、释放证明、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孙某某微信个人信息、昵称“开创未来”的微信图片、杨某某提供的微信照片、湖南省**食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尾号0839账户的流水、赵某某尾号8147和0675账户的流水、张*尾号7117账户的流水、湖南省**食品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信息、赵某某的户籍证明、通话记录、山东钢铁集团永丰淄博有限公司的复函、新野县GPS监控室的复函、电话通话询问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闵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16页。

3.证人名单:孙某某、闵某某。

4.讯问被告人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贰张,电话询问录音光盘壹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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