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碾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71985********,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教育机构校长,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4月2日因涉嫌诈骗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碾子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开始,被告人赵某某虚构能在碾子山区新华小区购买到便宜车库、能通过私人关系购买平房房号、能换到万尊房产低楼层的楼房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60万元、骗取被害人高某某8.00万元、骗取被害人林某某5.25万元、骗取被害人张某某8.40万元。具体如下:
1. 2019年12月末的一天,赵某某事先到碾子山区住建局了解到碾子山区新华小区10号楼的6号、7号车库尚未卖出,遂对张某某谎称能买到便宜车库,问张某某是否购买,张某某同意购买后通过支付宝转给赵某某1.50万元钱并给付其现金2.50万元。
2.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张某某想办理贷款,赵某某谎称其能办,但需要0.10万元钱中介费,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其0.10万元。
3.2020年2月中旬的一天,赵某某以能把碾子山区跃进里的回迁房办到万尊回迁为由让张某某给其2.00万元办事费用,张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其2.00万元。
4.2020年3月份的一天,张某某问赵某某能不能在碾子山区城北买个平房房号等着回迁到万尊房产低楼层,赵某某谎称能办,让张某某给其办事费用2.30万元。张某某通过微信三次转给赵某某2.30万元。
5.2019年12月末的一天,赵某某打电话给高某某谎称有便宜车库要卖,问高某某是否购买,高某某同意购买后直接给付其现金8.00万元。
6. 2019年12月份的一天,林某某听说赵某某卖的车库便宜,便找到赵某某要购买便宜车库,赵某某谎称可以购买到便宜车库,林某某给其转了5.00万元钱。2020年3月份的一天,赵某某称可以帮林某某办理贷款,需要中介费0.25万元,林某某用微信给赵某某转了0.25万元。
7. 2019年12月末的一天,赵某某在和刘某某闲聊时谎称能以7.5万元的价格买到便宜车库,问刘某某想不想购买。刘某某同意购买后用支付宝转给其2.00万元、到信用社转给其2.80万元、给其现金2.70万元。
8.2020年1月的一天,刘某某的丈夫于某某向赵某某提出想再买一个车库,赵某某称可以办。于某某给其转了8.50万元,其中7.50万元是购买车库的钱,0.10万元是给赵某某的好处费。
9.2020年1月的一天,赵某某和刘某某谎称可以以2.30万元的便宜价格买到拆迁的房号,问刘某某买不买,刘某某同意购买两个房号,并用支付宝给其转了4.60万元。
赵某某将上述骗取的款项用于为其父母治病、为其母亲办理葬礼及日常生活花销。案发前,赵某某退还林某某人民币2.75万元、退还刘某某人民币8.20万元,用其父亲房屋折抵给刘某某人民币12.00万元。案发后,赵某某退还林某某人民币2.50万元、退还刘某某人民币0.40万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张某某8.40万元、高某某8.00万元、林某某2.50万元、刘某某0.40万元,共计19.30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欠据、转账记录、微信截图等。
2. 证人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高某某、林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敬芹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监视居住于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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