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涡检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6212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店集镇**********。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10月30日曾因殴打他人被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4月21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2日由涡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为诈骗他人钱财,通过使用微信搜索附近人的方式获取被害人的手机号码,随后拨打被害人电话。通话期间,赵某某编造发音接近的小名或冒充熟人与被害人通话,致使被害人误认为是自己的亲戚或者朋友与其通话,待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便以借钱为由,使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待诈骗成功后,便将被害人微信删除。
一、2020年2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孙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谎称自己是“翔翔”,致使孙某某误认为是与其同村小名为翔翔的村民通话,待骗取孙某某信任后,向孙某某提出借钱,并添加孙某某微信,后孙某某在安徽省涡阳县楚店镇**********的家中分两次向赵某某转款2000元。
二、2020年1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柴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谎称自己叫“申申”,致使柴某某误认为是与其同学姜某某通话。待骗取柴某某信任后,赵某某向柴某某提出借钱,并添加柴某某微信,后柴某某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三次向赵某某转款2000元。
三、2020年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孙某甲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冒充孙某甲堂兄弟阳阳,待骗取孙某甲信任后,向孙某甲提出借钱,并添加孙某甲微信,后孙某甲在安徽省涡阳县*************小区的家中,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款1000元。
四、2020年2月17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张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谎称自己是“强强”,致使张某某误认为是与其小名为强强的堂兄弟张某甲通话,待骗取张某某信任后,赵某某向张某某提出借钱,并添加张某某微信,后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某转款100元。
五、2020年1月2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尹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谎称自己为“洋洋”,致使尹某某误认为系其侄子尹某甲与其通话,待骗取尹某某信任后,向尹某某提出借钱,并添加尹某某微信,后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四次向赵某某共计转款3000元。
六、2020年2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张某乙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冒充田阿康身份,向张某乙提出借钱,并添加张某乙微信,后张某乙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款1000元。
七、2020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王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王某某误认为是与其亲戚通话,随后赵某某向王某某提出借钱,并添加王某某微信,后王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某转账1000元。
八、2020年2月29日22时,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王某甲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谎称自己为“洋洋”,致使王某甲误认为是与其堂妹夫通话,待骗取王某甲信任后,赵某某添加王某甲微信,并向王某甲提出借钱,后王某甲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赵某某转款1000元。
九、2020年2月25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郭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谎称自己是“贝贝”,待骗取郭某某信任后,向郭某某提出借钱,郭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350元,后郭某某发现被骗,便让赵某某退钱,赵某某迫于压力,将骗取的350元钱退还给郭某某。
十、2019年12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陆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谎称自己为“阳阳”,致使陆某某误认为系与其朋友小孩通话,待骗取陆某某信任后,向陆某某提出借钱,后陆某某在涡阳县城关镇********的家中通过微信共计向赵某某转账700元。
十一、2020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李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冒充李某甲身份,待骗取李某某信任后,赵某某向李某某提出借钱,并添加李某某微信,后李某某在涡阳县高公镇**********的家中通过微信转账共计向赵某某转账1000元。
十二、2020年2月25日,赵某某拨打被害人江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谎称自己是“想想”,致使江某某误认为系其同村村民与其通话,待骗取江某某信任后,赵某某向江某某提出借钱,并添加江某某微信,后江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900元。
十三、2020年2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张某甲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冒充张某甲侄子张某乙身份,向张某甲提出借钱,待骗取张某甲信任后,添加张某甲微信,后张某甲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400元。
十四、2020年2月18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朱某某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冒充陈某某身份,待骗取朱某某信任后,向朱某某提出借钱,并添加朱某某微信,后朱某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某转账600元。
十五、2020年2月8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张某乙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谎称自己是“阳”,并向张某乙提出借钱,致使张某乙误认为系与其邻居通话,待骗取张某乙信任后,添加张某乙微信,后张某乙通过微信,分两次向赵某某共计转款1500元。
十六、2020年2月7日20时,被告人赵某某拨打被害人赵某甲电话,在通话过程中,赵某某冒充“嘎子”身份,待骗取赵某甲信任后,向赵某甲提出借钱,并添加赵某甲微信,后赵某甲通过微信分三次向赵某某转款1370元。
现已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作案十六起,涉案金额1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相关书证;
2. 证人证言;
3. 被害人陈述;
4. 被告人的供述;
5. 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捏造他人身份,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建
2020年7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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