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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诈骗罪一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3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镇****村***屯,现住长岭县长岭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长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6月,在不符合政府文件补贴范围的甸子地上种植黑豆375亩,为获补贴款而虚报种植面积,最终获得大豆补贴款60667.13元。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提取笔录、大豆种植面积统计表、补贴资金明细表;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采用虚假申报种植面积的方式,骗取国家大豆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艳辉

(院印)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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