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徐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5年6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6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住唐县向阳北街**小区3排46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徐水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挽留,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10日被徐水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水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赵某某以给徐水区**镇**村王某办理加油站经营许可证为由,诈骗王某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被害人王某陈述;3、证人董某某、刘某等人证言;4、辨认笔录;5、书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有关系帮助王某办理加油站经营许可证为由,骗取王某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徐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立辉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