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诈骗罪)_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06年、2008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龙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始,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廖某某(另案处理)采取微信群内发布贩卖海鲜水产品的信息,虚构自己贩卖平价海鲜的事实,引诱他人在其处购买海鲜。2019年8月4日-5日,被害人茹某某在梧州市龙圩区龙圩镇上网时向廖某某购买海鲜,并分五次共转账7695元给廖某某,廖某某将上述款项转账给赵某某后,赵某某故意不履行约定,将相关款项据为己有,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汉峰

      2020年3月2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随文移送案卷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