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二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2197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街道**屯**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曲靖市麒麟区寥廓街道**门口,向吸毒人员尹某某贩卖海洛因零包一个(海洛因净重0.32克,咪达唑仑净重0.18克),收取尹某某付给的赌资380元,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中检出咪达唑仑、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检查扣押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微信转账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耿志华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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