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依某),男,傣族,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2197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弄**镇弄**村委**村**号。2017年10月11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瑞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今,被告人赵某某曾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老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5月19日21时许,瑞丽市公安局银河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阳光丽都公寓五楼至六楼的转角处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并查获了赵某某丢弃在此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甲基苯丙胺5颗,净重0.9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八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