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81991********,满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3年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11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长安小区西口附近,以人民币24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白色可疑晶体二包,后被抓获。经称重,白色晶体净重0.62克;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光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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