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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一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8196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子县**乡**村**号。2019年1月2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长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长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长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5日,长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甲构成贩卖毒品罪起诉至长子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27日,长子县公安局以长公刑诉字[2019]001007号补充起诉意见书补充起诉被告人赵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同日,长子县人民法院以[2019]晋0428刑初134号《退回案件决定书》退回长子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于2020年3月3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赵某甲在长子县宋村乡陶唐村、县城等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卡西酮,其中向王某某贩卖甲卡西酮30克,向赵某乙贩卖甲卡西酮12克,向龚某某贩卖甲卡西酮0.9克,向赵某丙贩卖甲卡西酮0.9克。2019年1月4日9时30分许,长子县公安局民警在世纪城小区外将赵某甲抓获,当场从其身上、驾驶的车辆及世纪城小区11号楼1单元601阁楼租住处查获甲卡西酮843.85克、咖啡因1302.67克及电子称、塑料袋等。2019年10月15日,在王某某的指认下,侦查员在长子县漳源北路赵某甲另一租住处查获甲卡西酮2512.93克、咖啡因1420.02克及电子称、塑料袋等。

综上,被告人赵某甲贩卖甲卡西酮3400.58克、咖啡因2722.6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赵某丙等的证言;长治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搜查、称重、辨认等笔录及照片;手机短信、微信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贩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宋世剑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长治市上党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七册、检察卷一册、散页十四页、光盘九张

3、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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