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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梁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梁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梁河县,住梁河县****村委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梁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本院2020年11月26日继续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7时40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乡**村委会**村**内查获被告人赵某某的毒品海洛因12.07克,冰毒10.12克。2020年8月20日7时30分,梁河县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在梁河县**乡**村委会**村被告人赵某某的住所内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毒品海洛因0.09克。经查实,赵某某除自己吸食毒品外,还将毒品海洛因卖给赵某甲、杨某甲、黄某某、陈某甲、何某某、杨某乙、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向多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予以持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梁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丹

检察官助理:徐瑞情

2021年1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梁河县**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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