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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址辽宁省庄河市**乡**村**屯**号**。2001年7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1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半月,2005年8月10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4年5月31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14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10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上旬,张某甲、李某某、阳某某与张某乙(均已判刑)约定以每克7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贩卖给其甲基苯丙胺(冰毒)。后张某甲、李某某等人商定由张某甲负责与他人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由阳某某先行前往大连,由阳某某找其表弟何某某(已判刑)负责在毒品交易期间拿毒品,由张某甲找来李某乙(已判刑)负责驾驶车辆运送毒品到大连,双方商定事成之后李某乙将获得1万元报酬。

同年12月11日,阳某某从广州到达庄河与毒品买家张某乙见面。当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受张某乙指使,与阳某某一同前往中国建设银行庄河支行往李某某的建行账户汇款6万元毒品交易的订金。之后为防止阳某某逃走,被告人赵某某受张某乙指使,始终与阳某某一同吃住于张某乙住处。

同年12月13日凌晨,张某甲、李某某及何某某携带约4千克甲基苯丙胺乘坐李某乙驾驶的车辆出发,于次日上午到达庄河。期间,张某甲让李某乙与何某某驾驶车辆携带毒品在庄河等消息,其与李某某一同前往张某乙住处。张某甲、李某某、阳某某与张某乙、赵某某就毒品交易事宜达成一致,即上述人员一同乘坐张某乙的车辆前往银行,由赵某某持毒资与张某甲、李某某一同进入银行,张某乙在车内接收毒品,阳某某负责中间联系,待张某乙确认收到毒品后,赵某某将毒资交付给张某甲、李某某。之后,张某甲、李某某、阳某某、赵某某乘坐张某乙的车辆前往庄河市内一建设银行,张某乙在车内得知张某甲等人只准备了4千克甲基苯丙胺,故其在车内从包中取回7万元毒资。张某乙等人到达建设银行后,张某甲、李某某、阳某某和赵某某都下车进入银行,张某甲通过电话联系李某乙得知其在农业银行,故张某甲、阳某某、赵某某又乘坐张某乙的车辆前往农业银行,但此时李某某认为事情已经败露因而已先行逃跑。张某乙等人到达农业银行后,赵某某持毒资与张某甲一同进入银行,阳某某在银行外从李某乙车内拿到装有约4千克甲基苯丙胺的双肩包,并交给车上的张某乙,张某乙确认毒品正常后即让赵某某将毒资交付给张某甲。后被告人赵某某将其从上述毒资中扣留的1万元交给阳某某,阳某某为了表示感谢拿出500元送给赵某某。

张某乙以贩卖为目的购买上述甲基苯丙胺后,将上述毒品藏于其姐张某丙的出租房(庄河市昌盛街二段22号2-4-3)内。当日,公安机关在庄河市昌盛街二段22号2-4-3内查获张某乙藏匿的甲基苯丙胺3936克,含量为59.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936克,严重地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与张某乙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蛟
检  察  员:  周  蓓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散页材料、光盘两张随案移送。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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