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1〕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8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屯**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2月19日通过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67号沈铁火车头佳园西门外,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约0.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身份证明材料、买毒人王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等笔录:被告人赵某某辨认买毒人王某某的笔录、买毒人王某某辨认被告人赵某某的笔录、被告人赵某某指认涉案地点的笔录、被告人赵某某手机微信转账记录的截图;6.其他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买毒人王某某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赵某某前科劣迹查询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雷健
2021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浑南区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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